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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4-27 浏览次数:

湘发改价调〔2020〕80号

各市州发改委,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渡过难关,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25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等文件精神,现就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高耗能行业用户外,现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电价、大工业电价的电力用户(含已参与市场交易用户),电网企业在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
  二、实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
  三、以上规定执行时间自2020年2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
  四、相关市州发改委应比照国家发改委的电价优惠政策按照定价权限对地方电网电价政策做相应调整。
  五、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用电,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清。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指导电网企业切实抓好政策落实,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发现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具体问题,确保政策平稳实施。同时,要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准确解读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增强企业信心。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切实加强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监管,确保降电价红利及时足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增加企业获得感。电网企业要在每月与转供电主体电费结算后5个工作日之内,将对大型商业综合体、省级产业园区、大型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的电费优惠幅度和金额报送省发改委。
  (三)电网企业要通过营业厅、“网上国网”、95598网站、移动通讯网络等线上线下渠道,主动宣传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政策,明确降价范围对应的用户,确保降价政策全覆盖宣传到位,妥善做好政策执行时间追溯,尽快将政策执行到位。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