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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高新区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及并购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61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支持和鼓励园区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规范运作和发展壮大,加快企业走向资本市场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高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新三板”)、湖南股权交易所(下称“湖南股交所”)实现挂牌以及开展并购重组的,均可按本办法规定申报专项资助。

第三条  本政策中所指的拟上市企业是指在政策申报上一年度已进入省或市拟上市后备企业库名单,且同期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净利润在1500万元(含)以上、且与中介机构签订辅导协议的长沙高新区企业。

第二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一)对拟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共计补助300万元,在按照上市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补助100万元,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受理后补助150万元,完成上市发行后补助50万元。

(二)拟在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场外市场除外),在完成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补助300万元。

(三)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共计补助150万元,在按照新三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30万元补助;进入基础层挂牌的后,给予70万元,进入创新层挂牌后,给予50万元补助。

(四)拟在湖南省股交所标准板和科技创新专板挂牌的企业申报补助,须符合挂牌当年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或经湖南省股交所评级A类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要求。对在湖南股交所完成科技创新专板挂牌后,给予企业不超过20万元中介费补助;对在按照不低于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要求完成股改后,给予企业不超过5万元中介费补助;完成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挂牌后,给予企业不超过25万元中介费补助。

(五)企业通过买壳、借壳等方式完成上市,且将上市公司主体实际经营地址和工商、税务登记转移至长沙高新区内的,视同在我区首发上市,享受同等扶持政策。

(六)园区企业通过转板上市挂牌的,按照补差原则补助差额部分。已获得本条支持政策第(一)、(二)、(三)款及第(四)款相关阶段补助的企业,不再另外给予湖南股权交易所科技创新专板挂牌补助。

第五条  支持园区拟上市、已挂牌企业融资发展。

(一)鼓励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专指与长沙高新区管委会签订了科技金融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协议的银行支行)对拟上市、已挂牌企业信贷资金支持,并给予2%的贷款贴息。本条款的具体执行参照《长沙高新区支持企业开展债务性融资实施办法》。

(二)鼓励拟上市、已挂牌企业开展股权融资。对引进符合条件的投资机构且单笔融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本条款符合条件的融资机构专指已经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基金或有其他投资案例的投资公司,且非该企业及其大股东的关联方或其他个人投资者。

第六条 支持园区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符合条件且并购主体在园区内的企业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的(与非关联方并购重组),给予相应支持,当年度单个企业最高补助100万元。具体如下:

(一)境内并购: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内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境内企业(即被并购方)且并购交易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4‰给予补助,单个并购项目当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

(二)境外并购: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内企业(即并购方)并购境外企业(即被并购方)且并购交易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并购交易额的5‰给予补助,单个并购项目当年度最高补贴50万元。

(三)对于园区内企业被境内外企业并购的、且并购后工商税务关系保留在园区内的,如并购完成当年产值或税收同比增长10%以上,可参照本条第(一)款给予奖励。

第七条 鼓励区外上市企业来园区发展。区外上市企业直接将上市主体的工商、税务登记转移至长沙高新区的,视同在我区首发上市,按照本政策第五条第(一)款一次性兑现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建立企业上市帮扶部门联动、快速响应的工作机制。由分管委领导牵头,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小组,为拟上市企业提供高效的上市辅导服务。  

第九条 申请上述补贴政策的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长沙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属于科技型、生产型企业以及现代服务业等新兴产业(不包括纯贸易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传统服务业等),境内外上市的企业不受本款条件限制;

(二)企业的工商、税务登记(需纳入长沙高新区财政管理体制)须在长沙高新区内麓谷园区;

(三)企业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等经过审查,并取得由中国证监会系统或湖南股权交易所等相关管理机构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四)申请本办法第五条政策支持的企业,需取得由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出具的备案登记确认函;

(五)申报并购重组奖励支持的企业,被并购方与并购方在并购前不得存在任何直接、间接的股权关系。

(六)符合区管委会的其他有关要求。

第三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拟在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和湖南股交所挂牌的企业,需在与主办券商(或湖南股交所推荐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15个工作日内,由企业向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报备材料:

(一)《长沙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附件);

(二)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明;

(三)企业与中介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

(四)中介机构业务资质和服务团队主要人员名单;

(五)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在收到企业报备材料后对需要现场考察的企业进行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备案登记确认函。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上市、挂牌、并购等补助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申报。企业申报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出具的备案登记确认函(申请第七条补助除外)。

(二)分类材料

1、申请上市改制补助的,需提交由湖南省证监局出具的接受报备辅导改制材料的确认函;申请上市受理补助的,需提交企业开始上市受理的有关证明资料;申请上市补助的,需提交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相关核准批复文件。

2、申请新三板改制补助的,需提交企业工商执照;申请挂牌及进入创新层补助的,需提交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

3、申请湖南股交所标准板改制补助的,需提交企业工商执照及中介费用支付凭证;申请标准板挂牌补助的,需提交由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及中介费用支付凭证;申请湖南股交所科技创新专板补助的,需提交由湖南股交所出具的相关审核文件及中介费用支付凭证。

4、申请贴息支持补助的,需提交相关贷款合同、放款凭证及付息流水凭证;申请拟上市、已挂牌企业股权融资补助的,需提交融资协议合同、工商变更资料、银行流水凭证。

5、申请并购重组补助的,需提交并购方、被并购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并购方企业股东变更等证明材料或涉及股权收购或资产收购的相关证明材料;中国证监会或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关于并购重组事项的相关审核文件。

(三)区管委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相应补助的企业于每年4月30日之前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按程序进行审核和报批。

(一)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区财政分局等有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

(二)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按程序依次报区管委会分管金融、财政工作的委领导审签后,报区管委会主任批准;

(三)区财政分局根据审批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享受本办法资金支持的企业,应及时向高新区管委会报告企业有关改制、挂牌、上市等工作进展情况和定期报告企业经营情况,并书面承诺8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和税务关系迁出长沙高新区,违反承诺的应全额退回支持资金。

第十六条  高新区管委会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申请企业应留存一套申报材料,并在相关部门对补助资金进行财务核查时提供配合。

第十七条  对企业改制上市支持资金使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改制上市支持资金的申报单位,除按以上规定处罚外,区管委会将予以公开通报,追回已拨付资金,并不再受理其相关公共政策支持资金的申请。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长沙高新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实施办法》(长高新管发〔2017〕86号)、《长沙高新区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实施办法》(长高新管发〔2017〕85号)等有关文件中所涉相关内容自行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截至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已实际完成的上市挂牌等有关工作阶段的奖励按长高新管发〔2017〕86号文件执行,企业过往发生的相关事项不追溯享受本办法支持政策


附件:长沙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附件:

长沙高新区企业上市(挂牌)信息登记表

填报时间:                                   编号:


企业名称

(盖章)


实际经营

地址


注册资本


成立时间


拟上市、

挂牌市场

□主板(中小板)□创业板   □新三板   □股交所

董事长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QQ号


总经理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QQ号


上市(挂牌)

工作负责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QQ号


主办券商

(推荐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会计师事务所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主营业务及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

1、公司主要产品及所属行业情况:

2、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公司规模等情况):

3、公司近两年纳税情况;

公司简要历史沿革、公司股东结构情况

1、公司简要历史沿革介绍:

2、公司主要股东及出资情况;

融资需求

1、融资方式:□股权融资  □银行贷款  □债券融资  □小贷、担保

2、融资需求类型:□引进战略投资者  □流动贷款  □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抵押贷款  □固定资产抵押贷款  □引进财务投资者  □项目贷款  □其他

其他

补充材料

1、企业工商执照(扫描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扫描件)

3、与各中介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扫描件)

4、主办券商(推荐商)业务资质、业务团队成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意见

负责人意见:





经办人:

经办处室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