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相关政策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支持政策 > 区相关政策
长沙高新区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债务性融资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区全国科技金融结合试点相关工作,大力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园区投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加大对中小微企业贷款的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及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融资服务机构”)包括:

(一)经区管委会认可并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在麓谷园区范围内设有分支机构的银行、融资性担保、保险等机构;

(二)经区管委会认可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合作成长基金(简称“合成基金”)、等投融资机构;

(三)其他经区管委会认定的债务性融资服务机构,包括知识产质押融资评估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是指区财政专项用于补助园区企业通过融资服务机构获得的不超过一年期的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具体条件参照第十条第一款)而实际支付利息的补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费补助,是指区财政专项用于补助园区企业通过在长沙高新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银行担保贷款而实际支付担保费的补助。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服务机构财政补贴,是指区财政专项用于符合第二条规定的融资服务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园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的补贴。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请贴息、担保费和评估费补助的受贷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及实际经营地址在麓谷园区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主营业务符合长沙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包括从事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或现代服务业的成长型中小微企业等(不包括纯贸易型企业、房地产企业、建筑业企业和传统服务业企业);

(三)财务制度健全,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其他可能产生严重贷款风险的不良情况;

(四)政策兑现申报上一年度应税收入在2亿元(含)以下,且属于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已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贷款发放当年或前一年度被认定为高新区“柳枝行动”“雏鹰计划”“瞪羚企业”及“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等类别的园区企业;以及在政策申报上一年度已进入省市拟上市后备企业库名单、且同期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净利润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拟上市企业;

(五)企业按时、按规定在信用麓谷如实完整填报相关信息数据。

第七条  申请财政补贴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长沙高新区麓谷园区设立支行或同级别及以上机构;

(二)与区管委会签订风险补偿资金合作协议;

(三)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30%;

(四)按时按要求报送金融相关数据,积极配合高新区管委会企业管理要求。

第八条  申请财政补贴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合成基金、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机构及其他融资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需纳入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在高新区;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率不得高于2.5%。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机构收取的评估费费率不得高于2%。

第九条  申请财政补贴的小额贷款公司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需纳入长沙高新区财税管理体制)和经营地须在长沙高新区

第三章  支持标准

第十条  企业债务性融资补贴标准

本条款所涉及到的贷款,专指企业从合作银行获得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不含不动产按揭贷款、贸易类贷款、项目贷款、票据融资纳入长沙高新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支持等区管委会承担贷款风险的贷款)。

(一)贷款贴息支持

1、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获得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的以下贴息支持(按利息实际发生天数计算补贴):固定资产抵押的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给予贴息补助;非固定资产抵押的信用贷款按照贷款总额的1.5%给予贴息补助。

2、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获得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流动资金贷款,按照年利率2%予以贴息支持,且只补贴上市前贷款的利息(以IPO发行时间为准)

单笔贷款享受不同政策贴息补助时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单个企业通过多个融资服务机构获得贷款的,按各融资服务机构贷款比例计算各笔贷款贴息金额,单个企业当年获得本政策的贴息补助、担保费补助总额,不得超过该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在长沙高新区入库税收的30%。

(二)担保费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通过合作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流动资金担保贷款的,在担保费收取所在年度,按担保费的80%给予补助。

(三)其他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通过合成基金及其他融资服务机构获得流动资金贷款的,按当年通过前述机构获得贷款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不高于该笔贷款实际成本),此后不再享受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的,按照企业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5‰给予补助(不高于该笔贷款实际成本)

(四)单个企业每年获得贴息、担保费和评估费等补助总额累计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银行补贴标准

(一)银行对第六条要求的企业发放信用贷款(未经担保公司担保)且未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按当年信用贷款(未经担保公司担保)总额的3‰给予补贴。随借随还和提前还款等情况按照一次授信给予补贴,单个银行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金额给予在麓谷的经办信贷团队)。

(二)为鼓励银行向园区小微企业发放信用贷款,银行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单个企业当年度累计发放信用贷款(未经担保公司担保)总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按银行向该企业当年度累计发放信用贷款(未经担保公司担保)总额的2‰给予额外补贴。单个受贷企业上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补贴标准

(一)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获得的信用贷款,但未纳入风险补偿资金范围的,按当年信用担保贷款总额的3‰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信用贷款总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进行计算。单个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为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园区小微企业获得信用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单个企业当年度累计获得信用担保贷款总额100万元(含)以下的,按照信用担保贷款额2‰的比例给予额外补贴。单个受贷企业上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超过50万元(含)。

第十三条  合成基金、保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机构及其他融资服务机构补贴标准

融资服务机构对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获得信用贷款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信用贷款总额累计超过1000万元的,按1000万元进行计算。单个融资服务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评估机构当年为符合第六条要求的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企业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总额的2‰给予补贴,单个评估机构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补贴标准

小额贷款公司上年度应税收入首次突破30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上年度应税收入的1%给予一次性补贴;之后按每年应税收入增长部分的1%给予补贴。单个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最高补贴100万元(其中不低于50%金额给予小贷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即董事长和总经理)。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贴息、担保费和评估费补助由各融资服务机构统一收集以下材料,申请企业和机构如实完整地在信用麓谷上填写有关信息,材料加盖公司公章上传,各债务性融资机构审核贷款相关信息后,统一提交至管委会。

(一)各融资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的企业贴息补助(或担保费补助)汇总表,需加盖融资服务机构公章并提供电子版;

(二)单个企业贷款项目贴息补助(或担保费补助)申请表,并提供电子版;

(三)申请贴息补助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与流水、企业偿还贷款到位凭证与流水复印件(原件备查)以及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回单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费补助需提供:委托担保合同、担保费到位凭证、反担保物清单、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

(六)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六条  融资服务机构申请财政补贴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各受贷企业申请财政补贴汇总表,加盖融资服务机构公章并提供电子版;

(二)银行申请补助还需提供:银行借款合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与流水复印件以及银行出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担保机构申请补助还需提供:委托担保合同、担保费到位凭证、反担保物清单、银行借款合同和银行贷款资金到位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机构申请补助还需提供:业务相关合同、资金到位凭证;

(七)区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受理、审批和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财政贴息、财政补贴采取次年对上一年度一次性拨付的方式办理(上一年度指会计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申请贴息或补贴(不含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在次年4月30日前向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受贷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申请贴息或补贴在次年4月30日前向区科技创新办公室提出申请。逾期未交齐材料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八条  审批程序如下:

(一)由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负责除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以外的政策初审,区科技创新办公室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补助初审,并会同信息产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区财政分局等相关单位进行复审;

(二)区管委会分管金融工作的委领导召集信息产业园、区经济发展局、区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区财政分局等相关部门召开评审联席会议进行审核;

(三)评审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在区管委会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科技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工作的委领导和管委会主任审批;

(五)区财政分局根据区管委会审批意见办理贷款贴息、机构补贴拨付手续。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如无特殊约定,本办法所设补贴按照与国家、省、市及园区相关政策不重复执行。本办法所涉企业、服务机构、中介机构、个人对其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所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区管委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责令其退回相关款项、列入长沙高新区企业不诚信名单、取消服务机构、中介机构合作机构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对2020年1月1日起符合本办法要求的新增和存续的债务性融资,按本办法执行。